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程序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程序

 

1、申请成立: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3、审批:民政部门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和证明后,进行审批。
4、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证书:
1) 到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缴费(包括:登记费、公告费、证书工本费);
2)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3) 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 申请者不是单位的还需生成待发IC(个人)卡信息(民政)。
5、建档: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材料移交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信息档案处制作档案。
6、发布成立公告:民政部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