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

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必要性、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证明出具人与发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出资金额及用途);

6)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

7)《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9)《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10)《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12)在验资账号进行验资(请在其他材料齐备后经预约来民政部领取验资通知单)。